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乡**村委**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3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9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已判决)二人来到珠海市金湾区**镇**村**巷**号车库,蒋某某进入车库,唐某某在外面“看风”。蒋某某在车库内用携带钥匙打开电动车盗取被害人谭某某电动车一辆,二人得手后逃离现场,继而来到**镇**园**巷**号车库,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取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某被盗取电动车价值为1080元人民币;被害人谢某某被盗取电动车价值为2288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20日中午,被告人蒋某某一人来到珠海市高新区**村,寻找可盗窃的电动车目标。大约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村**门**巷**号出租屋门口发现被害人成某甲停放在门口的佳美骑牌电动车,当被告人蒋某某准备盗取该电动车时,被成某甲发现,并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谢某某、成某甲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成某乙的证言;5.辨认、勘验、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俊
检察官助理 邓文睿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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