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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88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43号二楼楼梯口,盗走被害人洪某凤一件内衣和一条内裤。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蒋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43号二楼楼梯口,盗走被害人洪某凤两条内裤和一件内衣。

3、2020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公平街青怡足疗门口,盗走被害人朱某燕内衣裤三套。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归案,在其住处缴获行李箱及内衣裤(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650元)等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内衣裤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洪某凤朱某燕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7.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76

附:

1.被告人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135********)。 

2.缴获的钥匙1把、行李箱1个、女式丝袜1条、女式内裤57条、女式内衣46件,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4.视频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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