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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于2007年12月5日,在本市海珠区**号**房内,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港币2300元(折合人民币2183.804元)、足金手链1条、足金项链1条,足金耳环1对,足金戒指5枚(经鉴定,该批被盗窃手链、项链、耳环、戒指价值共计人民币16500元)、白金戒指1枚、三星手提式电脑1部、索尼数码相机1部。经鉴定,上址现场抽屉上提取的指印与被告人蒋某某人员指纹卡的右拇指三面捺印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被告人蒋某某于2007年8月20日,在本市越秀区**街**号**房内,盗得被害人钟某某的七喜牌电脑主机1台、液晶显示器1台。经鉴定,在上址现场胶带上提取的手印与被告人蒋某某左手中指指纹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综上,被告人蒋某某实施入户盗窃二宗,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21183.804元。

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被抓获。

1.书证;

2.两名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石川

                              检察官助理 薛静

                              2020年12月17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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