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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全州县**乡**村**号,现住全州县全州**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23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到全州县**镇**家樟树边唐某某等人正在装修的自建房内,采取攀爬外墙竹架子从窗户进入的方式,先后到该楼房七楼、六楼、三楼,盗得电锤、切割机、水平仪、三角扳手、手电钻等物品。次日,被告人蒋某某将盗得的上述物品藏于自己的老家。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418元。

2020年3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失主曹某某、唐某德、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价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被告人蒋某某有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秀娟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住全州县全州**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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