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户籍地址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社。因犯盗窃罪,1997年7月16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0年6月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01年6月5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2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5月2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3月27日减刑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9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0日0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昆明市高新区***小区**幢**单元***室,入户盗窃了被害人高某某放于家中的塑料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玻璃、塑料手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石英岩玉(处理)挂件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蛇纹石挂件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石英岩石挂件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石英岩玉(处理)挂件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翡翠挂件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翡翠挂件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元)、翡翠挂件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石英岩玉(处理)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蛇纹石花件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塑料挂件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玉髓挂件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元)、珍珠、石英岩玉(处理)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足金黑曜岩手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砗磲、塑料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塑料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玻璃、塑料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铜合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铜合金手镯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尼康”牌照相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Ipad牌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三星”牌手机一部(评估系数不全,无法认定价格)、棕色集邮册一本(评估系数不全,无法认定价格)、中国第五套人民币同号钞珍藏册纪念币一套(评估系数不全,无法认定价格)、纪念币三枚(评估系数不全,无法认定价格)、纸币若干(评估系数不全,无法认定价格)、白色布袋普洱茶一袋(评估系数不全,无法认定价格)、笔筒一个(评估系数不全,无法认定价格)、粮票66张(评估系数不全,无法认定价格)、古币10枚(评估系数不全,无法认定价格)、纸币、硬币若干票面金额为268.64元。同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处查获被盗赃物共计89件,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1.物证:被盗赃物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案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5538.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光盘叁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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