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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16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曾犯盗窃罪,2003年6月27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曾犯盗窃罪,2012年7月6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9月8日刑满释放;曾犯盗窃罪,2014年5月2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12月7日刑满释放。曾犯盗窃罪,2017年9月2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小区***超市蔬菜区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的华为牌P2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0元),后携赃逃离,销赃挥霍。

2.2019年6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市五华区***村***烧烤店内,盗窃了被害人武某某的VIV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40元),后携赃潜逃,经被害人发现后和群众一起围堵,被告人蒋某某弃赃潜逃。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7月5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赃物VIVO牌手机一部已被被害人追回。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54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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