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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68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8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宁波***有限公司员工,群众,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6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多次窜至衢州市区,以割锁的方式盗窃自行车,价值共计4902元。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窜至衢州市**中学正门附近,窃得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1953元的白色捷安特Escapa sl2自行车。

2、同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窜至衢州**西门,窃得被害人毛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1149元的红色捷安特Escapa sl2自行车。

3、同年7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窜至衢州西区***一号门附近,窃得被害人饶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捷安特Escapa sl2自行车。

4、同年7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窜至衢州西区**门口,窃得被害人洪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烈风牌公路自行车。

5、同年8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窜至衢州市**中学正门停车位,窃得被害人闻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1800元的白色捷安特fast road sl2自行车。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郑某某2000元、毛某某1700元、洪某某1600元、饶某某2200元,并取得了上述人谅解。被盗的白色捷安特fast road sl2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闻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收款收据、谅解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毛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衢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土良

                                   检察官助理:邓佳

                                    2020610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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