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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镇**小区(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乡**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多地多次盗窃电动车,经价格认定共价值人民币64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幢**号商铺“饿了么”外卖站点门口,窃得被害人付某某白色乐行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2、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在扬州市广陵区**网吧旁**饭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在白色爱林龙牌战速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3、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店铺门口,窃得被害人袁某某蓝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4、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幢**室门口,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灰红色绿源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5、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幢**号商铺“饿了么”外卖门店门口,窃得被害人曹某某黑红色绿能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蒋某某的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扬州市广陵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曦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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