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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罗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先后3次指使其子刘某某(未成年人)至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合丰村东曹家泾1号小宝超市,窃得放置于该超市内的快递包裹5件,合计价值人民币663.3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下午,指使刘某某至该超市内窃得被害人龙某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茵曼牌外套、卫衣各1件,价值人民币428元。

2.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左右的一天,指使刘某某至该超市内窃得被害人罗某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棉被袋1个,价值人民币18.6元。

3、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下午,至该超市窃得被害人赵某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童装1套,价值人民币102.7元。后又指使刘某某至该超市内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棉被1条,价值人民币58元;窃得被害人雷某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眼霜2瓶,价值人民币59元。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蒋某某已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网购记录、谅解书等;

3.证人刘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顾芳

检察官助理:康国瑞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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