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1********,汉族,高中,个体,住本市京口区**街道**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市京口区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等地,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多次用孙某某的手机从孙某某微信账号向自己微信账号内偷转人民币共计33000元。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明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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