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41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2018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行至黄岩区东城街道*****酒吧门口,拉车门进入被害人俞某某跃停放此处的一辆牌号为浙JU5****白色奥迪汽车内,窃走车内5包香烟等财物,分别是2包芙蓉王香烟(无法估价)、1包九五至尊香烟(无法估价)、2包中华牌香烟(1包中华(软329)价值人民币70元,1包中华牌细支香烟无法估价)。
2、2020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行至黄岩区**门口一停车处,拉车门进入被害人伍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牌号为浙J5Q****白色大众轿车内,翻找未果后逃离现场。
3、2020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行至黄岩区***对面巷子里,拉车门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牌号为浙J19****黑色东南轿车内,窃走车内中控处的人民币11元硬币,后在逃离现场途中被抓获。
2020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在黄岩区横街东路横街三区小区附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跃、张某某、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宗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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