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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46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街社**街**号。2015年8月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5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3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窜至本市**街道***菜场附近**路**号房子后楼下,窃得被害人李某甲价值人民币1270元的家有旺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后又窜至***镇**市场附近**通讯店后一空地,窃得被害人李某乙价值人民币1450元的鲁驹牌二轮电动车一辆,该车内有总计价值人民币30元的雲烟(红硬)牌香烟三包、钱包一只、银行卡四张、身份证一张及现金人民币26.7元。

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35*******;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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