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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3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陈某某在其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官湖社区某别墅内接待朋友后离开。当日晚上20时许,蒋某某打车来到官湖社区,后其想通过偷窃财物来缓解其经济压力。蒋某某在官湖社区内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陈某某的别墅没有灯光,判断该栋别墅没有人在家居住,随产生盗窃该栋别墅的念头。蒋某某推开别墅一楼的窗户后,发现有一把菜刀放在窗台上于是使用菜刀撬防盗网,后用手将防盗网掰开进到该栋别墅实施盗窃,其在别墅内寻找有价值的物品过程中将柜子的锁等进行破坏,因该栋别墅是陈某某用来偶尔接待朋友使用,别墅内并没有存放有值钱的物品,蒋某某在该栋别墅内寻找大约一个小时后并没有盗窃到有价值的物品,又从窗户翻出别墅离开。经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因盗窃而被蒋某某损坏的窗户和柜门价值为5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相关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打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居民生活类用电房产界定表;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截图、犯罪嫌疑人轨迹视频、现场周边视频、犯罪嫌疑人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涉嫌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业先

2020年11月0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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