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7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村**组**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漳州市龙文区**大道**小区**饭店门口,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闽E*****号轿车车门未上锁,遂拉开车门盗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顶岱山古塘小学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已向被告人蒋某某扣押赃款人民币3500元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没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立强
检察官助理:杨舒婷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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