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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村**组***号。因盗窃,先后于 2011年11月1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1年12月被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29日被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斗殴,2014年1月22日被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食毒品,2015年3月1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蒋某某先后在衡阳市蒸湘区、衡南县三塘镇入室盗窃作案两次,盗得现金10200余元及笔记本电脑等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某步行至衡阳市蒸湘区**村,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的家中,在二楼卧室内的床头柜及衣柜内盗得一块飞亚达手表(被害人陈述是2019年以2000元价格购买)和1800余元现金。

从吴某某家出来后,被告人蒋某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村被害人肖某某的家中,在二楼卧室内盗得一台黑色联想牌拯救系列笔记本电脑(被害人陈述是2017年8月以5800元价格购买)。次日,被告人蒋某某将盗窃来的该笔记本电脑以450元的价格销赃。

2.2020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某步行至衡南县三塘镇**村被害人唐某某家后山,将唐某某家养鸡房的绳索解开后进入室内,在一楼卧室的衣柜内盗得现金400余元,在二楼衣柜中盗得现金8000余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将被害人吴某某的被盗飞亚达牌手表发还。物价部门以被盗手表和笔记本电脑无型号、无发票为由不予受理价格认定。2020年10月29日,民警在衡阳市石鼓区一网吧内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峰

                                 2021125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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