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14日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10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2005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罪盗窃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28日被都匀市公安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0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采用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都匀市**宿舍**户**楼**室盗窃得21斤的香肠、腊肉。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1斤香肠、腊肉价值1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讯问视频图片说明、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荣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杜娟
检察官助理 周琦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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