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保利时代广场A座17楼9-14号门市外,趁该门市装修期间无门锁,进入门市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门市内的三卷未拆封的鸽牌电缆线盗走;
2019年5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保利时代广场被保安截获。后民警接报警赶到现场将蒋某某捉获,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万象城内的装修门市内盗窃电缆线,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万象城5楼L519正在装修的“鼎凤花胶鸡海鲜火锅”门店内,将店内三卷已拆封的鸽皇牌电缆线和三卷未拆封的WDZ-BYJ6mm2型鸽皇牌电缆线盗走。经鉴定,未拆封的三卷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82元。
2.2019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万象城4楼L465正在装修的门店内,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门店内的一卷已拆封使用的渝丰牌电缆线盗走;
3.2019年12月25日中午,被告人蒋某某再次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万象城4楼L465正在装修的门店内,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门店内的两卷已拆封使用的型渝丰牌和两卷未拆封的渝丰牌WDZ-BYJ2.5mm2型电缆线盗走。经鉴定,未拆封的两卷渝丰牌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86元。
4.2019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万象城3楼L330A正在装修的门店内,将被害人宋某某放在门店内的三卷已拆封的渝丰牌电缆线和三卷未拆封的渝丰牌WDZ-BYJ2.5mm2型电缆线盗走。经鉴定,未拆封的渝丰牌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29元。
5.2019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万象城4楼L470正在装修的“伊维斯”门店内,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门店内的一卷未拆封的金牛牌RVV-5*0.75mm2型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39元。
2019年12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中天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购货清单、视频截图、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书证;
2. 证人袁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宋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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