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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7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号。因犯强奸罪,于1984年11月17日被原重庆市江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5日被原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1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管辖。2020年1月13日,蒋某某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甲、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19日再次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8日、7月20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随同陈某乙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唐某某家购买土羊,后蒋某某趁被害人唐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从卧室墙壁上的挂包里盗窃陈某乙支付给唐某某的购羊定金人民币2000元,后将赃款挥霍殆尽。

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被害人陈某甲家,趁无人之际,采取推门入室的方式,盗走陈某甲家中羊圈里大羊3只,并将上述大羊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乙,后将赃款挥霍殆尽。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3只大羊价格为人民币3780元。

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管辖。2020年1月9日,蒋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手机号码开户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2020年7月20日

                                         (院  印)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五十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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