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吸毒200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9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毒2011年3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窜至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正大门口坝子处,趁人不备,使用螺丝刀通过断线打火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价值3476元人民币的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次日,蒋某某骑乘被盗摩托车外出办事时被民警抓获,并查获被盗摩托车发还给王某某。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清单等物证;
2.车辆一致性证书、购车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捉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意见书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等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新
检察官助理 张俊华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电话:1502543****
2.案卷叁册、光盘肆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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