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2011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区**镇**小区**-**号被害人冯某某的家中,从冯某某放置于客厅鞋架上的黑色背包内盗得人民币1800元后逃离现场。
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取款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及证明材料;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与原判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就本案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朱 军
检察官助理:杨 瑀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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