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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18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小区******单元**室。2005年3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6年9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前罪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11月20日,因殴打他人及吸食毒品被中江县公安局合并执行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0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御指堂810按摩房内熟睡之际,将张某某挂在房内衣架上裤包内人民币8000余元盗走。所盗现金用于个人挥霍,未返还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自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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