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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38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9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巷**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12时许,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城**区**号楼**室孙某某(女,27岁,陕西省人)卧室内,窃取其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4690元)、OPPO牌台灯一个(价值人民币220元)、打印机一个(无法作价)。所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材料、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申

2020年11月5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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