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住南江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趁南江县明月村鼎丰公司厂棚无人看守,用剪刀将棚内电缆剪切成短截,然后将其藏匿在**汽修厂外一货车后。该公司职工何某某发现后报警。南价认定【2020】9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盗窃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3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缆线等物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泽辉
检察官助理:蒋莉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南江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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