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攀枝花市西区**巷。2008年12月29日,因为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4月22日,因为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1月21日,因为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月25日,因为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5时许,蒋某某在仁和邮电局对面千禧福珠宝店内,趁被害人喻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内玻璃柜上装有黄金耳环一对的首饰袋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金耳环价格为206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收据复印件;蒋某某的供述;喻某某的陈述;倪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067.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加丽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4.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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