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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住颍上县******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趁居住在颍上县**乡**社区**队被害人祁某某家中一楼大门未关且一楼无人之际,进入室内,将停放在一楼客厅楼梯间的一辆两轮电动车骑走。经价格认证,被盗电瓶车价值1218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适应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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