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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小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64********,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小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逮捕。

本案由小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晚,被告人蒋某某与同村村民唐某甲在打牌中得知同村会计唐某乙一家前往成都看病家中无人后,于2020年7月13日19时许从唐某乙家厨房外墙的树木翻进二楼平台,用唐某乙家放在平台上的绳子和塑料编织袋将晾晒在平台上的赤芍盗走,并藏匿于自己家门前的玉米地。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搭乘出租车至小金县美兴镇场口,将赤芍销赃于一中草药店铺,获赃款450元人民币。经小金县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小价认证【2020】03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认定,被盗赤芍价值人民币398.75元。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07月20日被小金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赤芍;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小金县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称重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唐某乙家赤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蒋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小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彬

检察官助理:赵玉琴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被羁押于小金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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