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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5********,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2018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同9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路**号之**珠宝店门口,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灰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事后蒋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车销赃,得款200元。

同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路**号**珠宝店门口,将被害人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事后蒋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车销赃,得款200元。

同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村**街**巷**号门口,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橙色神州行牌电动车盗走。同日11时许,民警在**村**区**巷**号店铺门口将蒋某某抓获,当场起获被害人梁某某被盗的电动车。

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1656元,被害人仵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2544元,被害人梁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臻

2020429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本案扣押款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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