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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5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至19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悦江上品三期工地,趁其他工人未上班之机,盗窃工地A10栋至A12栋房间内未安装的铝合金护窗栏杆27个共41.15米(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584元)后,在工地负一层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以人民币700多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20年6月21日,被害单位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人蒋某某盗窃上述护栏后报警,蒋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资料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佳

                           2020年114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依法扣押的铝合金护窗栏杆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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