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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85号 

被告人蒋某某(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盗窃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晚上,步行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陶瓷厂门口停车棚,乘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摩托车(无法估价)。作案后,赃物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2.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8月1日晚上,步行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广场门口,乘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二轮车(无法估价)。作案后,赃物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3.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8月3日晚上,步行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住宿门口,乘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聂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摩托车(无法估价)。作案后,赃物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一部;

2.​ 书证: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赖某某、谢某某、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均无法追回,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跃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手机1部、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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