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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海珠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27日凌晨3时许、10月29日凌晨4时许、10月30日凌晨3时许、11月1日凌晨3时许和11月3日凌晨5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客村**街**号一楼的**装饰工程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曾某某放在上址的不锈钢空心管、方型空心钢管、方管不锈钢空心钢管及圆管不锈钢管一批。同年11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妮

2020年1月22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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