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阳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6时2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桂林市叠彩区**路口**网吧内,趁被害人汪某某趴在电脑桌上熟睡之际,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金色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其逃离现场并将盗窃所得手机销赃获利人民币600元,所得赃款已被花光,被盗手机已无法追回。
2020年6月17日,侦查人员在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号**网吧内抓获被告人蒋某某,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方位图等书证;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邵佳佳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随文移送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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