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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蒋某某(自报名),男,骨龄鉴定年龄为46岁±5岁,身份证号码:无,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乡**村。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经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原汽车总站人行通道**店,见该店卷闸门有缝隙,随即使用砖头顶开卷闸门,用木棍盗走放在卷闸门旁墙边的各类裤子约50件。作案后,赃物已销赃无法追缴。

2018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在**专卖店,通过用手拉开卷闸门的方式爬入店内,盗走安踏牌双肩背包1个以及男女各类运动上衣、冲锋衣、羽绒服共32件。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安踏牌衣物一批价值人民币6156.15元。

2018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在桂林市秀峰区社工巷***店,将店铺玻璃门强行拉开后,进入店内盗走各类女士衣裤约40件。作案后,赃物已销赃无法追缴。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桂林市象山区**路东方红录像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蒋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70元、黑色上衣7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票复印件、库存盘点表、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广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廖某某、李某某的报案及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晖

2019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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