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城关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到普定县金地翠园可处路4-14号移动公司仓库内,盗得120余个移动设备终端,其中全新的50个价值6600元,已使用的70个价值4620元,蒋某某销赃得币后用于个人挥霍。
二、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到普定县金地翠园可处路4-14号移动公司仓库内,盗得200余个移动设备终端,其中全新的80余个价值10560元,已使用的120余个价值7920元,蒋某某销赃得币后用于个人挥霍。
三、2019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到普定县金地翠园可处路4-14号移动公司仓库内,盗得580个新的移动设备终端,总价值76560元,蒋某某销赃得币后用于个人挥霍。
四、2019年7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到普定县金地翠园可处路4-14号移动公司仓库内,盗得100个已使用的移动设备终端,总价值6600元,蒋某某销赃得币后用于个人挥霍。
五、2019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蒋某某到普定县金地翠园可处路4-14号移动公司仓库内,盗得340个新的移动设备终端,总价值44880元,销赃后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离职申请表、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85页,散卷10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被告人蒋某某作案时驾驶的贵GML***白色福特牌轿车一辆(现暂存于普定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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