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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0********,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南京分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秦淮区**墅**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新村**号**室)。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4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两次至本市建邺区缤润汇商场绿地超市,先后窃得蜂蜜1瓶、发酵型果蔬饮料1瓶、双肩背包1个、洗面霜1支、乳液1瓶、纯生皂1个、袜子1双,共计价值人民币5229.9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市建邺区**路中国**公司南京分公司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蒋某某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销售价格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打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慧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秦淮区**墅**栋**单元**室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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