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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姜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71978********,汉族,泰州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住姜堰区**街道**城**号楼**室(户籍地姜堰区**街道******)。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7、8月份至2020年1月2日,采用乘隙的方式,4次窜至姜堰区**超市**店,盗窃店内床上用品、食品、日用品等55种69样。经泰州市姜堰区价格认定分局认定,被盗物品合计价格人民币4860元。

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在姜堰**超市**店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已退回全部赃物,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姜堰区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等;

7.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沐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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