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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盗窃,2009年8月14日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四次在正定县**小区附近便道盗窃井盖22个左右,经鉴定,被盗井盖价值人民币元2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雪娇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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