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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乡**村**路**号。2004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6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400元;2012年6月27日因赌博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2012年8月29日因赌博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500元;2014年12月10日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日因吸毒被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至象山县东陈乡沙岗村凤栖路*号二楼黄某某家,窃得黄某某放置在阳台上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马尾松盆景1盆。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将所盗盆景归还给黄某某,民警通过黄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蒋某某,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蒋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红亚

检察官助理 宋 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其他移送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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