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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晚,2020年7月5日凌晨,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自己的摩托三轮车伙同栗某某等三人,先后三次至西平县产业集聚区凯霸服饰附近,将凯霸服饰在公租房处埋置的电缆线盗割150余米,价值16800元,其中在第三次盗割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建筑工程预算书、价格评估报告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和平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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