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镇**村**组**号,住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旭东路兴兴缘网吧,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牌X9S型PLUS手机、一部OPPO牌A3型手机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冬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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