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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83********,土家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在广丰区**镇**村姚某乙家开的麻将馆打麻将,中途上厕所时看到卫生间洗手盘上放着一万元人民币,就想占为己有,为了不使房东发现对上数额,随即将其中的1200元藏匿在卫生间的吊顶上,另8800元放在自己左边的裤子口袋内,而后返回麻将桌继续打麻将。大约一小时后,房东姚某乙发现卫生间的一万元现金不见了,就逐个询问有没有人拿,被告人蒋某某谎称没有拿,为证清白,大家各自把口袋翻出来看,被告人蒋某某无奈翻出了藏匿在身上的8800元钱,但仍谎称这钱是自己从家中带出来的,双方遂报警,出警民警到现场后被告人蒋某某仍坚称是自己带出来的钱,后经民警多次询问,被告人蒋某某才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同时扣押了蒋某某身上的8800元现金及藏匿在卫生间吊顶上的12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大数据信息、证明、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甲、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兆武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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