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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被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吸毒于2011年4月被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室,溜门进入室内,趁被害人姚某某熟睡之际,将姚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直华为NOVA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313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手机收款收据等;

2.被害人陈述:姚某某陈述;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远望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提供法律援助帮助申请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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