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户籍所在地辽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现住址新疆哈密市****区***农场*连***号。2019年8月9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6月,被告人蒋某甲、方某某(另案处理),在鞍山市先后成立铁东**供应处、铁西**装饰材料供应部、铁东**装饰材料供应处等公司名义,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开设账户,然后开出小额转账支票以向鞍山市中心医院、鞍山市第二医院、鞍山市第三医院和鞍山市**粮油公司购买货物,再采取让上述单位将余款退转账支票的手段,骗取上述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后伪造上述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转账支票的号码,并使伪造的转账支票号码与上述单位退票的支票号码相符,再开出大额款项,利用伪造的转账支票骗取上述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共计951900元。其中骗取鞍山市中心医院675200元、鞍山市第三医院276700元。蒋某甲雇用他人将上述款项存入其在鞍山开设的账户中。蒋某甲、方某某又指使党某甲(已判)到山东省德州市成立假公司。党某甲与党某乙(已判)在山东省德州市用假身份证成立嘉正装饰材料供应处和明利建筑材料经销处并设立账户,为转存诈骗款做准备。蒋某甲将其骗取的鞍山市中心医院的675200元和鞍山市三院的276700元从公司账户中分别转到党某甲、党某乙在德州市建的账户中426000元和197000元,由党某甲、党某乙转到农行卡中提现。其余30余万元由蒋某甲、方某某直接从鞍山市开设的账户里转到其用假身份证办的农行卡中体现。另伪造的鞍山市二院、鞍山市**粮油公司287200元和165860元转账支票,由于账户金额不足而犯罪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蒋某甲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 刘某某等证言;
3. 被害单位代表高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使用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刚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