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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窝藏案)_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龙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号院******号。1983年8月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二年;1988年12月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6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5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2时许,涉案人员晋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欧鹏大道199号外公路边,因纠纷持仿半自动步枪将王某某击伤,后王某某送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0月23日晚8时许,晋某某驾驶一辆抢来的黑色丰田牌轿车(车牌号川A*****)逃匿至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子附近,在一茶楼内找到被告人蒋某某等人借钱逃匿。蒋某某将身上的几百元交给晋某某后跟随其一起上车,在车上,晋某某告知蒋某某自己持枪将人打死,现在警察正在到处追捕,蒋某某按照晋某某要求把自己手机丢弃以逃避追捕。同时蒋某某又帮助晋某某购买木棒、透明胶、双面胶等作案工具,共谋伺机抢劫汽车更换以逃避抓捕,后因没有找到合适对象放弃。为了帮助晋某某逃避警察追捕,蒋某某使用购买的双面胶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光明滨河路附近为晋某某驾驶的黑色丰田轿车更换假牌照(假车牌号川A*****)。2020年10月24日凌晨,二人驾驶车辆来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滨河路,晋某某下车藏枪因未找到合适地方后返回车辆,蒋某某随后下车买烟,晋某某随即开车离开。当日早上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区仰天窝附近路边查获晋某某驾驶的上述车辆。当日中午,公安机关在本区文明西街133号附近在抓捕晋某某过程中将其击毙。2020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将蒋某某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前志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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