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0********,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乡**村。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2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晁某某、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15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晁某某、邓亚坤等人酒后开车走到**村南北小路上时,借故辱骂对面开车过来的罗某丙、罗某甲,三被告人对罗某甲进行殴打,后被村民劝开。罗某甲的朋友赵某甲、田某某等人得知情况到达现场后,双方人员又发生厮打,赵某甲、田某某被打伤。蒋某某等人又将罗某甲的吉利牌轿车车玻璃、引擎盖和车身砸坏。经鉴定,田某某的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微伤;被砸车辆损失和苹果4S手机损失共计价值5499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晁某某、邓某某赔偿罗某甲、田某某、赵某甲现金6万元。
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砖头、被毁损的手机、轿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等;
3.证人李某某、罗某乙、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赵某甲、罗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蒋某某、晁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晁某某、邓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附:
1.被告人蒋某某、晁某某、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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