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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等二人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546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乡**村**号,于2013年12月1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天;于2018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7日凌晨4时许,蒋某某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路三角园**号楼下,将被害人李某丙的1部台铃牌电动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盗走。

2、2018年7月24日5时40分许,蒋某某和李某某二人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村*巷*号处,将被害人张某某的1部绿源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0元)盗走。

3、2018年7月27日4时35分许,蒋某某和李某某二人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巷*号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的1部松吉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10元)盗走。

4、2018年7月31日6时许,蒋某某和李某某二人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巷*号处,将被害人倪某某的1部五羊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20元)盗走。

5、2018年7月2日凌晨5时许,李某某伙同另两名同伙来到宝安区燕罗街道**村*巷*号楼下处,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于此处的1部绿园牌电动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蒋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蒋某某、李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8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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