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蒋某甲,又名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微山湖矿业集团职工,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公寓。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蒋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村街道**村**街**号。2019年8月3日,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村街道**村**街**号。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蒋某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于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村街道**村**街**号。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陈某某、蒋某乙、侯某某、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30日、3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甲伙同被告人侯某某、陈某某、蒋某乙、宋某甲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无经营汽油行政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9年5月28日至同年7月18日利用改装的五菱面包加油车(鲁******)非法销售汽油,销售金额达270113.9元。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蒋某乙被抓获到案;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蒋某甲主动投案;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到案;2019年8月3日,被告人侯某某被传唤到案;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宋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用于非法卖油的面包车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山县商务局证明、微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微山县应急管理局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等;3.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4.辨认、搜查、提取笔录;5.证人张某某、杨某甲、宋某乙、杨某乙、满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蒋某甲、侯某某、陈某某、蒋某乙、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侯某某、陈某某、蒋某乙、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侯某某、陈某某、蒋某乙、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五名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明霞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侯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微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宋某甲取保候审于微山县付村街道办事处卓庙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至微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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