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周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蒋某某向开卡人周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收买了配套有密码、U盾、手机卡等资料的7张信用卡,其中户名为周某某的四张信用卡系其与被告人周某某共同收买,后被告人蒋某某将收买来的7张信用卡卖给其上家“老板”(另案处理),嗣后,上述被倒卖卡号为6217003760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收到电信诈骗被害人雷某某在晋江辖区内,被人以“办理贷款”方式诈骗走的部分赃款人民币5405.4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周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证明、信用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周某某单独或者结伙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中被告人蒋某某涉案信用卡数量巨大,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七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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