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1********,汉族,中专,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0********,汉族,初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3********,汉族,初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乡**村**庄**号,2017年12月30日因盗窃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6********,汉族,初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9********,汉族,初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住弥勒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茅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2000********,汉族,初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2000********,汉族,中专,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6********,汉族,小学,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2000********,汉族,中专,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郁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9********,汉族,初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住**镇**村委**屯**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2********,汉族,高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2000********,汉族,初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住**镇**街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7********,汉族,中专,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99********,白族,职高,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9********,汉族,初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7********,汉族,高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2001********,汉族,初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街乡**村村委**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2000********,白族,中专,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99********,彝族,中专,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81********,汉族,初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街**乡**街**街**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95********,彝族,初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81********,苗族,初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2000********,哈尼族,中专,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5********,彝族,中专,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镇**村委**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6********,汉族,高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99********,傈僳族,中专,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住**镇**村委**组**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4********,汉族,初中,饭店、**所服务人员,盛世乐坛,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等27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02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KTⅤ,因退房退钱引发纠纷,该KTV工作人员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用对讲机喊人来,并与被害人廖某某、张某某、殷某某、杨某某、易某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该KTV工作人员被告人文某某、郑某某、吴某、茅某某、张某某、罗某某、陶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李某丁、郁某某、王某甲、李某丙、冯某某、张某乙、余某某、张某丁、黄某丙、李某丁、苏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参与殴打被害人,期间,郑某某使用了胶棍,吴某使用了催泪喷射器。经鉴定:廖某某、张某某、殷某某、杨某某、易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等27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文某某、郑某某、吴某、茅某某、张某某、罗某某、陶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李某丁、郁某某、王某甲、李某丙、冯某某、张某乙、余某某、张某丁、黄某丙、李某丁、苏某某、张某丙、张某丁聚众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致5人轻微伤。
2.郑某某持胶棍、吴某持催泪喷射器。
3.蒋某某、刘某某构成首要分子。
4.蒋某某、苏某某有行政拘留劣迹。
5.张某某有盗窃前科;系累犯;有自首情节。
6.有认罪认罚情形。
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1年10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至1年9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有期徒刑3年,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1年7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8个月;被告人文某某、茅某某、张某丁、罗某某、陶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李某丁、郁某某、王某甲、李某丙、冯某某、张某乙、余某某、张某丁、黄某丙、李某丁、张某丙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1年6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文某某、郑某某、吴某、茅某某、张某某、罗某某、陶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李某丁、郁某某、王某甲、李某丙、冯某某、张某乙、余某某、张某丁、黄某丙、李某丁、苏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现羁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十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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