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湖南省临澧县**街道**街社**街**楼**号。因本案于 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无业,住湖南省临澧县**镇**社**号。因本案于 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市**区**镇***号。因本案于 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61985********,土家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市**区**号。因本案于 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段某某、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5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夫妇为获取赌博平台返利,招揽赌客在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2018年6月,被告人蒋某某在“智玩竞技”平台上利用其注册的唐人俱乐部,招募客服为赌客上下分,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
2019年4月6日,“智玩竞技”平台改版为“土豆”赌博平台,下设联盟,联盟下设俱乐部。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的唐人俱乐部加入正义联盟,通过微信推广、玩家推荐等方式招揽赌客,并采用发红包、返利等手段吸引赌客在“土豆”赌博平台进行“德州扑克”、“牛牛”等赌博活动,接受平台规定,按比例与土豆平台、正义联盟抽头分成。
被告人蒋某某先后招募被告人段某某、伍某某等人作为唐人俱乐部客服,负责招揽赌客,为赌客提供等额的人民币与赌博所用钻石兑换充值、赌资结算服务,统计并制作每日收支表和工资表并发送给蒋某某和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每月25日按照工资表向段某某、伍某某等客服发放上月工资。
从2019年4月6日至6月13日“土豆”赌博平台运行期间,唐人俱乐部接受赌客投注人民币2303430元;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抽头渔利金额至少人民币230000元,被告人段某某实际获利人民币9050元(尚未发放工资人民币18100元),被告人伍某某实际获利人民币6800元(尚未发放工资人民币16050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段某某、伍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区**栋**单元**室被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记账本内容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唐人俱乐部规章管理制度、唐人俱乐部日记账表格、工资明细表、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段某某、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 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段某某、伍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四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其中被告人蒋某某系主犯,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伍某某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甜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伍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七册、卷外材料、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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