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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某某;绰号:“金某甲”、“金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北海“久美子”休闲中心股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号,住柳州市**路**园**栋**号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14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12月6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由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8日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始,蔡某某(已判决)出资8万元与被告人蒋某某及“弟弟九”、“三哥”、“老龟”、“肥仔”、“某某甲总”等人(均另案处理)租赁了北海市海城区**路**路**楼,开设“久美子”休闲中心(又名某某乙),被告人蒋某某是“久美子”休闲中心股东、**,订立了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与蔡某某等人还聘请陈某甲、于某某、陈某乙、林东妹(均已判刑)分别担任“久美子”休闲中心的主管、**部**、**部**、**,负责管理卖淫女,招揽嫖客等“经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卖淫。2012年6月24日晚11时许,上述卖淫场所在营业当中被公安机关查获。陈某甲、于某某、陈某乙、林东妹及多名卖淫女、嫖客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在柳州市**路**园**栋**号房内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商铺租赁合同、小费单、考勤表、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同案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被告人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组织卖淫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学新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

3、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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