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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职务侵占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8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7********,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社区村民委员会****号,工作单位及职务:云南**技术有限公司店长。2020年3月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局刑事拘留;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入职云南**技术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后于2019年5月底升任该公司五华店店长,并于2020年12月底调任该公司**店店长(店铺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路**城市负一楼**卖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利用负责专柜销售和保管手机的职务便利,将公司配送的手机私自对外出售,并将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同时,被告人蒋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公司销售系统内修改手机库存或已售出等状态,导致公司配送大量手机至其负责的专柜,进而侵占销售款项。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在任职期间,通过公司手机销售系统录入虚列销售数量、金额等方式侵占公司款项人民币232379元,侵占公司16部手机及一台华为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29612元。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2619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劳动合同书及入职协议等;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秀莲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光盘伍张、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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